丹麦Denmark海关清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最大申报价值
· 50000美元每票
拒收物品
常规限制
具体限制内容
· 人体架构、人的肢体或器官,骨灰或人的遗骸
· 易燃易爆物品,轻武器,军火武器及其零件
· 易腐烂食品和需要冷藏的饮料或其他对托运环境有要求的货物
· 活昆虫,植物和植物原料,包括剪下来的花束
· 被国家,外省,州或地方法律所限制进口彩票券和赌博装置或器材
· 货币(硬币[除了可以收集的],现金,流通货币或票据,背书股票,债券和装可兑支票)
· 私人进口货物需免税条目
· 色情物品
· 危险废弃物:已用于注射的针头或注射器,和医疗用垃圾
· 包装不合格,干冰或冰冻的货物(如冰冻水)都将不能通关
· 有可能被损坏了的或有碍清关的器材及设备
· 被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定义为危险类货物
· 被任一法律条款或规章制度禁止的货物在进、出口的运输工具
· 死动物
· 湿的,破损的,散发异味中任一种货物
· 牛皮纸包装的包裹
· 古董、皮草、私人财产、用于精神类药物
随货必备文件
· 所有文件必须为英文版
· 非文件类货物,且价值高于12美元货物必须提供商业发票(一份正本和两份复印件)
· 关于纺织品,托运人必须提供货物原产地
· 皮革类物品必须遵循“关于野生动物群及濒临灭绝物种的国际贸易条例”主题,商业发票需显示为拉丁文的动物名称
· 关于酒类货物,商业发票必须申明:每公升含有多少糖,每瓶或每罐总含酒精的百分比、白酒或葡萄酒含有的化学药品
· 所有音频、视觉类日用品的商业发票上必须详细标明:长度、宽度、播放持续时间、大纲,且产品大纲内容必须是合法和健康的并且要说明其产品进口的原因
· 酒类及其赠品类必须提供进、出口许可证,以便清关
· 凡直接从美国出口的货物,其单票申报价值高于2500美元货物均必须提供托运人出口申报单(包括美属的波多黎各和处女岛)
公共假期
· 01/01, 03/02, 04/17, 04/18, 04/27, 05/01, 05/25, 06/09, 06/20, 07/09, 08/17, 10/12, 12/08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进口关税
丹麦关税在3%至20%之间。丹麦对进口商品要统一征收增值税,税率是按入境时的CIF价加上其他费用的25%。丹麦还对下列商品征收消费税:香水、磁带录音机、酒精饮料、家用器具、汽油、机动车辆。此外,根据丹麦海关监管法的规定,对没有商业价值或商业价值很小,或不宜于使用的样品,进口商可申请免税进口。
为简化样品进口手续,丹麦接受临时进口许可证,允许过境的船运货物不卸货检查。根据惯例,丹麦允许广告材料免税入境。应当注意的是,任何人在向丹麦海关申报时,若不如实提供全部情况,或者谎报价格等,都将被罚款。
进口报关单证
1、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不需要领事认证和商会认证。
应注意的是:①运往法罗群岛及格陵兰岛的商品必须标明原产地;②发票通常不规定要公证;③货物中混装有产地欧盟和欧盟以外的第三国商品,应分别开具发票。
2、提单
按照丹麦行业惯例规定,来自非欧盟国家的出口商出口货物到丹麦需提交清洁的、已装船的并做成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海运提单。
3、商品流通证明
商品流通证明有EUR1和EUR2两种格式。
4、保险单
5、原产地证书
6、卫生证书
丹麦农业部对土豆、植物、某此动物及畜产品的进口有卫生检疫规定,进口商对上述产品通常在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出口商需提供卫生证书。此外,进口食品还必须符合丹麦的纯净标准。
7、特殊单据
进口管制
1、商检:货物抵达丹麦时,首先必须申报是否用于销售,或系过境、仓储、复出口等。
2、过境:外国货物在运往目的地途中或属于海上路货,在丹麦过境且暂时存放,时间不超过两个月的,可以免税入境。过境货物如遇特殊情况,如进口国发生战争或暴乱等,可以延长存放时间或在纳税后改为进口消费。
3、仓储:丹麦已经采用商品登记法来替代过去的海关仓库制度。目前进口商只要向海关登记后即可提货。进口货物在缴纳关税前不再由海关监管。
4、标签:丹麦海关规定,进口货物的标签必须准确说明包装内有何种货物,并不得引起误解。
5、包装及上面的标记:由于丹麦法律反对不平等竞争,所以,贸易中敏感商品及其包装与商业票据不允许在生产国、生产方式、装配、效用、价格情况等方面给予错误的或使人误会的标记。禁止使用“红十字会”、丹麦皇家及类似的符号。
6、样品:根据规定,需纳税货物的样品,如只作为样品而没有商业价值,即没有用此进行商业活动,可以免税。
自由港
外国商品可以在不缴纳关税的情况下运进自由贸易区,在区内储存或进行再出口。但是如果从自由贸易区进入丹麦国内市场,则就要照章纳税了,此时的货物将以正常进口的形式处理。
在自由贸易区内存储不超过一个月的再出口商品免收仓栈租用费。区内许可的业务活动有储存、再包装、刷制唛头、取样、调配、展览、装配、加工、制造转运和转船。在区内禁止消费未报关的应纳税商品。危险品和高价商品的储存和搬运,应按特别规定办理。
海关对未被领取货物的处理
根据丹麦海关监管法的规定,海关有权力监管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或未缴纳税金的货物,并可要求其复出境;对于通关后三个月之内未缴税金的监管货物,海关可在事先通告后进行公开拍卖;无市场销售能力的或无利用价值的货物逾期可由海关监督销毁。如在拍卖后一年之内收货人未申请领回拍卖款,则该款项上缴国库,但在发还该款前应从拍卖所得中扣除关税、其它税费用和保管费、变卖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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